“3.15”消费者维权日临近,有关房产行业的维权事件一直是“315”的重头戏。本网在各大论坛网贴上看到,协信城立方1、8#楼业主就“消防管道入户”维权数月未果,现在拟诉诸法律,本网将针对此事件对业主、企业进行进一步深度调查。
2012年4月,沙坪坝的唐女士购买了协信城立方1期8栋的一间跃层户型。当唐女士去接房时,才发现客厅屋顶有两根红色的消防管道从门口一直到窗台,走下楼梯在里面的屋内,还有一条消防主管道穿过。唐女士说:“这条消防主管道还漏过水,水印还看的很清楚。”
左边图为唐女士房子中的管道,右图为林女士厨房中的管道
另一业主林女士家的卧室、卫生间和厨房也有管道进入,而且厨房喷淋管道的喷头离地面只有2.2米。“如果装修,要把管道包起来,稍高点的人就要低着头走路。”林女士说道,“喷头这么低,如果有油烟,说不定就会喷水。”
“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没有说喷淋管道入户,样板间也没有看到。如果知道房子有管道入户,我是绝对不会买的!”唐女士气愤地说。
开发商回应:消防管道是必须安装 没必要写入合同
协信城立方的张先生提及他们已经向《天天630》栏目组爆料过管道入户的事情。业主们表示:消防喷淋管道入户,事先开发商应该告知业主。但是,当初看样板房的时候并没有看到消防喷淋设施,置业顾问也没有提及此事,合同中也没有写明。
回顾《天天630》栏目,栏目组的记者就此事联系过协信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当时解释:消防管道是最初设计的时候就有的,之所以没有写进合同附件的用户细项中是因为消防管道是必须的消防设施,而非可有可无的部件。
律师指出:开发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就协信工作人员的回应,法律专业人士付律师指出:开发商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比如防盗门同样是每家每户必须要有的,但依然要写入合同附件。
“因为在规划设计中有入户的喷淋设施,但是在和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没有这样的喷淋设施。不管开发商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存在一种过错。”付律师说。“因为开发商存在过错,喷淋管道入户影响了业主的居住质量,因此,业主可以向开发商讨说法。”
截至发稿,得知,业主已与协信地产就此事的后续赔偿事宜进行了第一次的会晤,未达成一致的结果。业主们表示,他们也不排除会继续用法律手段维护应有的权利。
事实如何,本网将进一步深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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