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制向何处去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4-02-17 09:09:00

况且,如果由农民转化的社区居民拥有城市中部分土地的所有权,而原有的城市居民都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这就产生了少数拥有土地所有权与大多数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两类居民,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只有国家以后放弃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让一般居民购买的宅地相应拥有所有权,那当然大家的权利就平等了,但这样就更没有土地集体所有制,而是城市宅地的普遍私有制。

如果国家并不准备放弃城市中的土地国有制,而只是继续让渡土地使用权,那么,一部分由农民转来的市民,以股份形式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即私有权,就与现行的宪法相冲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会产生诸多歧义与矛盾(如这部分股份制企业解散时土地所有权可否分解到个人股东,这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股份制企业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收购后是否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也可相应过户到相关企业或个人名下等)。由此可见,集体土地所有制这种产权关系定义本来就不甚清楚、在乡村封闭条件下勉强存在的土地产权形式其实是搬不进城市流动社区里来的。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从乡村用地转为城镇用地,可行的改革思路无非是两条:一是如果以后土地可以私有(这其实在农业现代化与城市化之后也并非洪水猛兽,只是对现在住宅用地实际上私人家庭占有的法律承认),土地所有制就实现了多元化包括宅地的私有化,即如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土地既有相当大量的国有,也有法人所有和私人所有。二是与现行法规更衔接的办法,就是农地转市地后一律变为国有,但对农民原有的宅地如同城市居民占用的宅地一样,变为土地国有,使用权归这些转为市民的农民。农民住房也成为现在俗称的大商品房。对农用地部分,除国家征收以外,也留下少量的部分折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农民。这样既解决了农民的安居又解决了农民市区化以后的生计来源问题。

其实,解决农地转用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保障该土地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保留一部分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归这些失地农民使用,是对原住民生计的最好保障,直接拥有俗称“大商品房”用地也是他们最欢迎的。因为在农民转市民之后,他们并不需要什么农民的村集体所有制。因此,完全不必以农民的名义或维护农民利益的名义,在乡村变城市社区后还非要坚持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似乎只有这样才是捍卫了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这两种土地所有制的平等权利。试想,当农民转市民,农民和行政村均已不存在之后,哪里还有什么以农民为前缀、以村为载体的集体所有?

由此可见,无论是目前的土地国有、私人占用,还是以后可能的土地私有,农地转为市地后,其所有权形式必须与城市绝大部分的土地性质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而不是在城市中弄出一个搞不清楚集体成员是谁的集体所有制。其实也只有这样,所谓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有前提。将来农村的土地除了界定给农户的农地宅地外,公共用地和公益用地也会回归社区公有的性质,界定不清的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消失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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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制向何处去
来源:中国证券报2014-02-17 09:09:00
无论是目前的土地国有、私人占用,还是以后可能的土地私有,农地转为市地后,其所有权形式必须与城市绝大部分的土地性质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而不是在城市中弄出一个搞不清楚集体成员是谁的集体所有制。其实也只有这样,所谓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有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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