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违建经营不给办执照
通告指出,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对违法建设出租,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对申请租用(或自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的,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基层管理服务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对已经租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租民房开旅馆或可被拘留
通告指出,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或按日计价收取费用等经营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或治安拘留。
通告指出,对违法出租的个人,由住建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房产中介及经纪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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