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 对经营场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10-16 09:13:00

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0月2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1年初即开始实施,此次我省结合本省实际,拟出台更有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

旧城改造过半被征收人有意见要开听证会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我省出台的草案对个别问题予以了细化。

在具体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和我省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于大家都关注的拆迁补偿方案,草案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房屋具体的价值将由专门的房产评估机构来测算,如果被征收人有异议,还可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满的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另外,在房屋征收前,政府部门还应当通过征求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草案,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困难户、公房承租人权益将有保障对于许多享受住房保障的困难家庭来说,最关注的是房屋被征收后其住房保障问题。省政府法制办介绍,草案根据我省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房的实际情况,按照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形式不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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