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政建议:旧城改建必须获多数居民同意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9-30 07:46:00

北京市出台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

旧城改建须获多数居民同意

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发布《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明确旧城改建项目必须先获得大多数居民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未获多数产权人同意的,应组织听证会修改。

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先取得大多数居民的同意,才可以进行改建。昨日,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的相关事宜。

该《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根据《意见》,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各区县政府来负责,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此次出台的《意见》注重民生。首先,在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先要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人同意了,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其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应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政府则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修改的情况。

《意见》中还明确,区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于征收范围内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坚决不予补偿。

据介绍,确认启动房屋征收后,相关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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