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遏制“两违”行为,近日,莆田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农村住宅的组织、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流程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出台一系列措施。
限建区内允许“旧翻新”
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合理划定农村居民住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规定在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居民住宅;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旧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翻建,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 0平方米;适建区内居民可新建、翻建住宅。翻建的旧宅基地必须有合法权源资料或符合登记条件。
“一户一宅”不得超标
莆田市政府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即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 0平方米,4-5人每户1 0 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 2 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 6 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 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 5 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
对农村居民住宅使用承包地的,规定要求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居)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不得低于我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村(居)委会收取,住宅小区的土地补偿费用由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个人建房的由建房户缴纳。另外,政府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多户联合建设多层和小高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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