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软肋
业内人士称,房产中介普遍炮制“阴阳合同”,暴露了房产交易税收征管以及房产经纪行业监管的软肋。
按有关规定,征税受理、审核、审批的三个环节应分别由三个岗位办理,但实际操作中,一人受理、审核,事后由他人在纳税审报表上补签意见,以及省略审核环节、颠倒审核顺序的现象并不少见。
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涛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价格处理存在任意性,价格认定标准上的不明确给了税务人员渎职的可乘之机。
对于房产经纪行业监管,2011年住建部等三部门曾联合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但记者走访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房产经纪行业的规范,存有难处。
有关案件查实后,青浦区检察院在区房管、工商、税务部门调研时发现,具有对违法违规房地产经纪行为处罚权的房管部门由于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对该案中房地产经纪组织和经纪人的行为毫不知情,未能做出相应的处罚;工商部门则难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房地产经纪组织和经纪人进行处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却对房地产经纪组织和经纪人束手无策。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组织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但房管部门反映,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少未经备案即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机构,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时,这些未备案机构就关门停止营业,主管部门也就不对其进行追究。
各职能部门对房地产经纪的管理各自为政,缺乏信息交流,有的难以发现不法行为,有的因为相关法律依据操作性不强,对房地产经纪的不法行为不能进行有效遏制,造成了房产经纪行业秩序紊乱,“阴阳合同”长期潜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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