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
对于房源建好之后的分配与管理,《意见》也有明确的规定。为鼓励投资,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区域、本单位或投资人指定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租赁。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房由投资人进行管理,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投资人可根据房源和保障对象申请情况,参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管理,将配租结果报所在区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市、区住保房管部门可对剩余房源调剂租赁。
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未来的租金会不会很高?对此,有关人士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意见》规定了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按照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多举措规范民间投资行为
为防止以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变相进行实物分房行为,《意见》规定:非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列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房源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或者以租代售。其次,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设施配套条件及项目开发协议进行建设,确保建筑质量。
此外,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后整体转让,并与受让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准入条件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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