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常绿大悦城”地产项目商标构成侵权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5-14 10:51:00

平顶山常绿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中,使用“常绿·大悦城”字样作为项目名称,并在相关的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道旗广告、涉案网站等多处突出使用“常绿·大悦城 ” 及图形标识 、 “JOYC IT Y”,主观故意明显,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故已构成对中粮公司和中粮置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河南常绿公司作为平顶山常绿公司的关联公司,其应当知晓平顶山常绿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常绿·大悦城”和“JO Y C IT Y”字样,却仍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常绿·大悦城”等标志,为“常绿·大悦城”项目予以推广、宣传,此举易使相关公众对“常绿·大悦城”项目的来源产生误认,亦构成对中粮公司和中粮置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大卫公司受平顶山常绿公司委托为“ 常绿·大悦城”项目制作涉案广告片,在其制作涉案广告片之前,涉案楼盘项目已经由平顶山常绿公司命名为“常绿·大悦城”,且大卫公司制作广告片之时所使用的素材均由平顶山常绿公司提供并按照平顶山常绿公司的意志、要求完成。二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大卫公司明知平顶山常绿公司侵权,故大卫公司没有侵犯中粮公司和中粮置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

合一公司网站上的涉案广告片系由网络用户自行上传,故合一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片的发布者,并没有对广告片内容是否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审查义务。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合一公司明知涉案广告片内容侵权,故合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播放涉案广告片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平顶山市常绿隆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在《平顶山日报》上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4万元,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对于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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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常绿大悦城”地产项目商标构成侵权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3-05-14 10:51:00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粮置地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常绿公司、被告河南常绿公司、被告郑州大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大悦城”和“JO Y C IT Y”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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