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2万元/户标准予以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万元/户标准予以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每证奖励3万元。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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