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私有住房补偿加送15平

来源:山西日报 2013-04-17 09:29:00

4月16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收私有住房,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被征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为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补偿。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格后予以补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纳入征收范围改扩建不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住建、城乡管理、公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停止为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抵押、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等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房屋可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补偿

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给产权人货币补偿。

征收私有住房另赠送15平方米

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零成本以旧换新,安置房屋原则上为高层住宅。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55-70平方米范围内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赠送15平方米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

符合保障条件可优先保障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为同房异产,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直管公房产权。

无能力缴纳直管公产、单位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对自建自住,房、户对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高层安置过渡期为3年

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

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房屋安置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20天内搬走可获2万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完的,按20000元/户标准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完的,按10000元/户标准奖励;超过30天未搬完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每证奖励30000元。

被征收人拥有地下室产权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际使用,但无产权的,地下室净层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净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补偿。

(责任编辑:)
即时资讯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国际商务园B12C座五层
邮       编:100015
联系电话:010-59756138/6139
电子邮箱:dichan@dichanchina.com
网站无障碍
太原私有住房补偿加送15平
来源:山西日报2013-04-17 09:29:00
4月16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收私有住房,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长按保存图片

中国网地产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dichan@dichanchina.com 电话:010-59756138/6139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14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 权责申明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4号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