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二
“建筑物管理”代替“物业管理”
任晨光在会议上称,在推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专门立法方面,适宜用“建筑物管理”来替代“物业管理”一词。“物业”二字,现在被大家约定俗成地来代指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被限定为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其实,小区管理还有业主自行管理和聘请其他人或机构管理等多种形式。据了解,《物权法》中并未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称为“物业”,也没有“物业管理”一词。
任晨光说,需要从立法上确立建筑物管理话语逻辑体系,此举不但可保护业主自治的权利,还能充分体现《物权法》的精神,有利于业主参与社区自治建设。
对此,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朱宪辰证实,小区业主目前还并未把建筑区划内各专有部分的财产当作私人共有财产,也就是没有“合伙房东”的意识,这也就成为了业主们合作管理小区的障碍。“必须要通过各种方式让业主意识到财产的归属责任和权利。”(实习记者施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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