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削减诸多负面效应,就应该明确征缴的详细方式,让民众认识到确实只对个人真正的净收益收税,而且额度并不如之前猜测的那么巨大。应缴税额等于应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在税率通过立法确定的情况下,更多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以避免扩大征税面,伤及无辜。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个人所得种类有十一类。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式分三类,一类是所得全部,如利息股息等;第二类是所得扣除成本费用或指定额度,如工资薪金目前的扣除标准为3500元;财产转让是最特殊的一类,它在扣减合理费用外还需要扣减财产原值,原值如何确定才是新征税方式的最关键问题。
最简单的,或者从字面上来理解,原值就是转让者在最初购买房子时所付的价款。如果按此理解简单计算,就是当前的转让所得减去当时购房的价款再减去相关装修和税费等,就是应税所得额。一般来说,二手房交易不论是转让自有住房还是纯粹投资,其转手周期至少有两三年。如果其间物价平稳,直接扣除原值,各方意见不大。但是如果在持有期间物价飞涨,买房子是为了抵抗物价上涨带来的货币贬值,那么按原值扣减就可能有损公平。举个例子,80万元买房,支出各种装修、税费20万元,物价很稳定,假设通胀率为1%,三年后转手卖了120万元,依20%所得税率计算,扣除个税(4万元)后,剩下116万的实际购买力上比当年的100万元还是要高。而如果物价很不稳定,通胀率每年20%,三年后就算卖了180万元,税后只剩164万元,其真实购买力比当年的100万元还低。如果再考虑其他要缴纳的税费,个人财产损失更大。
以上举例所用数据未必符合真实情况,但也可得到一些结论,简单来说是:在高通胀条件下,在一些房价上涨不快的城市,卖房者按购买力计算的财富反而会缩水。这无疑与“无收益,无税收”的原则相违背,变成了“无收益,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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