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好运苑小区居民强烈反对下,宁波市规划局在2012年5月3日第三次把该地规划控制指标再次调整为容积率3.5,建筑密度是35%,绿地率为30%,建筑高度为71.05米。
好运苑小区居民认为,“这相当于把这个地块高价再卖了一次,提高了容积率、层高等,侵害了周边业主的合法利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规划部门在做“分区规划”时,应事先有 “规划指标要求”,明确规定某一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间距”等要素。而开发单位在拿地前,必须要严格按此出项目设计方案。否则在报规划部门进行审批时,就会通不过。
但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该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可地块面积不大,开发单位觉得不适合开发,因此几年来一直想调整用地性质为‘办公用地’。可真要改变用地性质,哪有那么简单?”
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否合规?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11月19日给好运苑小区居民回复信访中提及,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华茂集团)2006年9月申请补交土地手续,11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签订了补充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了4500余万土地出让金。
至于上述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因为变更了土地性质,还是增加了建筑面积,还是两者皆有之,《中国企业报》记者从正式渠道至今没有获得准确的说法。
但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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