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本案并未超过保修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与之对应,公司对房顶防渗漏的保修期应当为5年。
鉴于小方购房时刚刚开盘,即意味着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房顶渗漏及提出修复要求之日,尚在保修期内。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承担修复义务的主体为建设单位,且其必须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本案公司作为开发商即建设单位,自然难辞其咎。故小方有权向其发出保修通知,公司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及时修复。如公司我行我素,小方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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