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不孝,老父亲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先前已公证过的房产赠与儿子的合同。日前历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21日,济南的陈华和戴红夫妇将济南历城区的一套近百平方米的房产赠给大儿子陈强,与其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做了公证。2009年,陈强到济南与父母一同居住后,便开始催促父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多次要求未果后,双方关系开始冷淡。
2011年4月20日,戴红生病住院,陈强不仅没有照顾母亲,而且满腹牢骚。住院四天后戴红去世,刚料理完老人的后事,陈强就到家里翻箱倒柜寻找办理过户所需的证件,几天后又要求陈华去办理过户手续。遭到陈华拒绝后,陈强一家便不管老人的生活,有时还恶语相向。
2011年7月27日深夜,陈华已经睡下,大儿子陈强一家和小儿子陈明一家踹门进入老人的房间,并对老人言语侮辱。
2011年8月,83岁的陈华老人将大儿子陈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中自己所占房屋份额的赠与部分。对此陈强称双方赠与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公证,应受合同法保护,要求法院驳回陈华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华老人的主张。(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廖雯颖)
以案说法
权利转移前 可撤销赠与
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或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房产并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陈华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中本人所占房屋份额的赠与部分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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