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对环卫、公交、卫生等行业人员给予优先保障

来源:央广网 2023-01-12 15:25:27

1月10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微信号发布消息称,《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将保障范围覆盖到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同时,统一规定各地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并明确了对环卫、公交、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人员将给予优先保障。

《管理办法》还明确,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过,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家庭成员1人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保障方式全面推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提供多样化选择,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对于货币补贴的,其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和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对不同面积的公租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社会捐赠、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调剂等途径筹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用地,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打通了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转换通道,明确了在满足当地公租房保障需求且预留一定比例公租房的前提下,经市住建局或所在地区(县、市)政府批准,闲置6个月及以上的公租房,可临时调剂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编辑: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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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微信号发布消息称,《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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