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地产讯 7月9日午间,中骏集团控股发布公告称,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恒伟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中信银行作为原贷款人、融资代理行及担保代理行等订立协议。
根据协议,贷款人同意授予借款人合共至多人民币4亿元等值港元或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融资用于(其中包括)为偿还借款人的非直接控股公司所结欠的股东贷款提供资金。
公告显示,根据融资协议,该融资自首次提款日期起计为期三年,并由公司及借款人的其他股东担保。
融资协议规定,黄朝阳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继续为本公司唯一最大股东;必须实益拥有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35%;及黄先生或黄氏家族成员必须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主席。
违反有关规定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因此,该融资将即时到期及应予支付。
于本公告日期,黄先生及其联系人合共拥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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