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物业应积极承担应急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2020-02-26 13:17:04

疫情当前,物业,成为社区写字楼、商业场所等区域防疫的重要保障线。今天上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物业管理责任,规定物业公司应积极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同时,对此前提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其任期为三年。

物业应积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社区基层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作报告时介绍,有意见提出,当前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做好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很有必要。据此,二审稿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述为,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紧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各项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

同时,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物管会任期三年

对于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草案一审稿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王荣梅介绍,一审时,有关方面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物管会对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率低的问题,推进物业的社会化管理,提升本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有必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有限性。

草案二审稿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管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草案一审稿未对物管会的期限进行规定。二审稿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期限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时,二审稿删去了之前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的内容。

物业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在物业管理制度方面,根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二审稿增加一款,提出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主体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此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车位出售出租情况应公示

二审稿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具体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等;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等。

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王荣梅介绍,草案一审时有意见提出,草案对街道乡镇和社区规定的职责比较多,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不够充分。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合理划分部门和基层的职责,对于物业管理涉及的专业性事务,应明确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街道社区也应积极发挥作用。据此,二审稿细化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分项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注意到,市级主管部门职责中增加了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等内容。同时,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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