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探析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9-10-29 14:23:33

编者按:

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个人破产制度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破产并非企业专属

张阳在《税务与经济》2019年第4期《个人破产何以可能:溯源、证立与展望》一文中认为,破产并非企业专属,破产法不能回避“不幸”个人的债务清理之救济。从强调惩治到凸显保护,个人破产在经济演进中对债务人愈发友好。实际上,个人破产应是企业等团体破产的基石,是国家经济转型调控的有力工具。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未被涵括,现有的参与分配、失信惩戒及债务临时核销等替代机制无法从根源上化解债务清理之困局。而消费金融膨胀扩张及民事主体泛商化的新情势更迫切需要个人破产的引入护航。现实中,信用体系的建设程度或财产登记的开展状况不应成为个人破产落地之障碍,合理的制度设计将有效消除个人破产被滥用的忧虑。从结构要素出发,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围绕主体范围、财产限定和机制衡平等内容进行重点架构。

个人破产制度是化解过度负债危机的必然选择

殷慧芬在《法律适用》2019年第11期《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一文中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化解过度负债危机的必然选择。现行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的途径为过度负债的个人提供救济,一种途径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为债务人保留不受执行的财产,限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范围;另一种常见的途径是,债权人同意无力支付的债务人延期清偿。如果个人债务人只是暂时地面临财务困难,这些救济措施是合适的,但是当债务人严重无力偿债,尤其是有多个债权人时,这样的救济措施是不足的。这时债务人需要的是一个集合性的清偿程序,也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豁免财产是个人破产中最重要、最独特的制度之一

胡利玲在《经贸法律评论》2019 年第4期《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一文中认为,个人破产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所有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应有助于该目标的实现。豁免财产是个人破产中最重要、最独特的制度之一,也是救济个人债务人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如何划定豁免财产的范围,是豁免财产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尽管不同的国家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不同,在确定豁免财产范围时会有差异,但是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仍然是其首要基本原则,同时必须以适度保障为限,并保障对债务人具有专属意义的财产。在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上,可从财产种类和财产价值两个角度进行,但允许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确定方法。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中对豁免财产的确定也应在上述基本原则下,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方式和构成。

不可忽视过分宽松的个人破产立法可能会对民营企业信贷产生壁垒效应

蔡嘉炜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个人破产立法与民营企业发展:价值与限度》一文中认为,个人破产法的引入对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而言极具现实意义,其中尤其彰显为限制民营企业家商事失败风险、提升创新创业收益等方面的价值。与此同时,个人破产法下的集体清偿程序,也能够对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起到妥善保护的作用。然而,在当前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背景下,我国尤其不可忽视过分宽松的个人破产立法给民营企业信贷获得所可能造成的壁垒效应。因为过分宽松的个人破产立法将会导致理性的银行等信贷机构以更高的利息率来补偿更高的因为个人破产制度“违约”方面的风险,这对于亟须获得信贷的民营企业而言,必然意味着更高的融资壁垒。应当结合域外制度演进历史以及当下制度实践的具体情况,从“严”开始引入个人破产立法,具体而言,重点从债务免除考验期、财产豁免范围以及配套惩戒措施等方面着手,从“严”开始、以渐进方式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并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灵活调适。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刘冰在《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一文中认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与现行的其他法律制度顺畅衔接。虽然国外有许多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借鉴,但我们不应过度迷信国外的制度,应踏踏实实立足于国情,建立根植于我国文化和制度土壤的个人破产制度方是长久之策。我国人口众多,社会情况复杂,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债务人和债权人核心利益,创建之初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从有3年以上固定年收入的群体入手更为务实。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会积累大量的实践经验和问题,我们可以在这些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反复进行制度改善,加强破产制度法律协作网络的构建,慢慢培育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随后可以逐渐扩大调整范围,不再限于有3年以上固定年收入的群体,还可以效仿美国,创建单独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破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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