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投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2018年1月3日,在上市公司未出具任何公告、公众股东完全不知情、未经过任何股东集体表决程序的情况下,修改了广东双林公司章程,设置了明显的且极不合理的“反收购”条款。
罗军早前称,广东双林就此次章程的修订事宜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该决策程序符合广东双林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修正案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上述更换董事及修改章程事项已向公司登记机构履行了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8月,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针对当时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布防“野蛮人”防范“敌意收购”现象表示,“已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2017年12月,浙民投通过要约收购成功获得振兴生化的大股东地位,但尚未进入公司董事会获得公司控制权,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巍认为,2018年1月初振兴生化原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在遭遇收购威胁时,对作为核心资产的子公司章程做手脚,可以算作其抵御收购策略的一部分。
至于这份2018年1月修改的双林公司章程是否合乎法理?张巍认为,并不合理。“除了上市公司章程有明确限制外,振兴生化作为子公司广东双林的100%股东,上市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在上市公司章程无限制的情况下,由子公司章程来限制股东权利行使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限制股东权利。”
对于浙民投一方通过召开董事会对2018年1月双林公司章程及当时的董事任命进行撤销,张巍进一步表示,子公司的章程不能对母公司即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职权作出限制,但母公司董事会有权行使解除子公司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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