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在房屋本体进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施工及房屋维修、养护、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周边区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单位跟踪监测施工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治理、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三分之二的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一般房屋出现地基、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等危险状况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材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权利的有效证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于危险房屋的,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应当对危险房屋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做相应治理;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将其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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