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民众受益多少?专项扣除引发讨论

来源:中新经纬 2018-09-07 11:09:18

漫长的综合征收改革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就是实现了从分类征收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迈出这一步,中国用了22年时间。

刘克崮曾担任过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后来成为税政司首任司长,对个税改革的历程记忆犹新。

1994年,中国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税率按收入类别分别实行超额累进制和比例税率。“1995年就有人提出实行综合征收的建议,却一直没有推进。”刘克崮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

据了解,“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目标最早出现在“九五”计划中,此后,在“十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计划)中,尽管表述不同,但都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然而,在此后数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始终没有在综合征收上取得进展。

“综合所得是一项涉及整个征管模式上改进的问题,哪些要计入综合所得,为何计入综合所得?这些都需要考虑。而且还涉及到对应的群体利益的问题,以及汇算清缴、申报核对等问题,这也是改革迟迟没有推进的原因。”刘剑文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到2020年前完成6大税种的改革任务,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随着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扩围完成后,个税改革被提上了改革议程,而此次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此前,财政部也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个税改革问题展开讨论,最终制定了此次修改草案。

在刘剑文看来,按照此前的个税法案,拥有多项收入的人显然比单项收入的人享受更多优惠,而综合所得征税解决了“看收入不看纳税人”的状况,即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人多交税的问题,体现了对公平的重视。而改变部分劳动性所得的征收模式后,综合性征税的项目会按年汇总综合征税,有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的横纵向不平衡问题。

“目前纳入综合征收的纳税人大多是科研人员或者脑力劳动者,而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鼓励和重视。”刘剑文说。但在他看来,目前仅将九项个人所得中的前四项合并纳税还没有达到公平的要求,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进一步扩展。

刘剑文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道,在个人所得中,有劳动所得(积极所得),也有非劳动所得(消极所得)。前者比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后者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而按照目前的税制,只需缴纳20%的税。

“我们的个税制度要鼓励的应该是勤劳致富,如果靠劳动致富的人最高要缴纳45%的税,而在资本市场层层套利牟取暴利的人,却只交20%的税,不仅造成了新的不公平,更可能带来人才的外流,这是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刘剑文说。

是调分配还是扩差距?

作为中国财税改革的亲历者和见证者,刘克崮深知个人所得税的一大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无论是起征点的上调,还是专项附加扣除,都有一定程度的反向操作,使得高低收入人群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在此次提交的报告中,有一个来自OECD国家和中国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前后基尼系数变化的图表,采用的是2000~2010年OECD国家和中国的数据。从表中可以看出,在税收和转移支付之前,除希腊与德国以外,各国基尼系数都在0.4以上,超过警戒线,于是各国都采取了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如补贴),在这十年的区间内,大部分国家通过减税和补贴,基尼系数都有明显的下降,甚至降到警戒线以下。只有中国仅从0.443降至0.41,调节作用微乎其微。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阶段,中国经历了起征点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的调整,而且补贴也多数惠及农村人口,城镇人口的补贴即少。“这说明,我们的减税和补贴政策,并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甚至有某些措施可能起了拉大这一差距的反向作用。”然而,这一现象似乎并没有引起当局重视,2011年,中国再次上调起征点到3500元。

2011年的个税改革,将“扩中、控高、提低”作为改革重点,当时刘克崮正在外地出差,看到征求意见稿,心想“坏了!”于是立刻找到相关部门,建议减少超额累进税率的级距,降低最低边际税率。这一意见终被采纳,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最低边际税率由5%降到3%。

按照程丽华的说法,此次,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从总体上来讲,一年税收大致要减3200亿元,个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按照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6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为4.14亿人,照此口径推算,纳税人数将从1.8亿人减少到6200万人。

“4.14亿人中仅有62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的个税还能称之为国民税吗?”刘克崮反问道。

刘克崮认为,对收入高、中、低等人群的划分,应采用国际通行的五等分法,即在样本总量中的高、中高、中、中低、低收入五类人群各占20%。为了更直观解释这一观点,刘克崮拿出笔,在纸上画了一条直线,并分成了五等分,而15%显然占据着高收入人群的最前端。

“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对象应是全体国民,但85%的城镇就业人员从纳税人行列中被剔除出去,他们中的大多数才是真正的低、中收入人群。特别是从3500元到5000元的过程中,1.18亿人不再纳税,对于即将出台的专项附加扣除将无法享受,而这85%中的大多数,恰恰才是最需要减负的人。”刘克崮说。

而这1.18亿人,享受到了多大的减税好处呢?刘克崮迅速计算了一下,从3500到5000元,适应3%的税率,也就是45元缴税额。“也就是说,他们每个月虽然省了45元税款,却无法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配套细则还未出台,程丽华透露,或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但具体如何抵扣还无从知晓。

“如果是这样的话,85%中真正的中低收入群体怎么办?”刘克崮认为,应该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首先应最大限度扩大纳税人范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税率的降低和税制的简化,减免一部分纳税人的税负,由于更多的人进入到纳税人的行列,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

刘克崮建议,可以采用定额抵免方式,即先正常缴税,再按照每项进行抵免,纳税额大于抵免定额的可以退税。

对于民众而言,更关心的可能是社保费用的提高。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未来将由税务部门负责社保的征收,社保直接与收入挂钩,费用将会大大增加,届时拿到手中的收入,或将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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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非此次个税改革的核心,如何通过优化税率标准,改革个税模式,更好地体现公平,才是改革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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