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何落地?
赡养老人支出也税前扣除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专项附加扣除”也作了规定。
即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中将“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说,把养老负担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不仅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和税制公平,还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现实中,有的人以工作忙、时间少、负担重等理由,孝老敬老不够,增加这一专项附加扣除后,为人子女也多了一份不能推脱的义务和责任。”
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
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如何落地更受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草案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在税法中明确,体现了税收要素法定的精神,“下一步应通过法律授权,在实施条例中尽早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税法更规范公平,真正惠及百姓。”
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并在政策设计上尽量考虑今后个体报税的便利化,尽量减少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自主申报。
稿酬应在税负上给予优惠
我国现行个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额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税率。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也有建议称,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本次提交的草案二审稿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拟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相当于打了五六折。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将明确公益慈善捐赠扣除
有的意见提出,个税法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如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均要求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予以细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结合当前的实际做法,对相关规定作以下补充和修改:
一是,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是,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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