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重拳”规范商品房销售 20余项行为将被严惩

来源:大河网 2018-07-10 09:13:52

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3.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4.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5.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6.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7.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8.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9.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


10.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11.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12.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13.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14.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1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6.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第1—6条行为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交由其他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进行移交。


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提供“首付贷”等其他金融服务,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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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拳”规范商品房销售 20余项行为将被严惩
来源:大河网2018-07-10 09:13:52
河南省再出“重拳”,从四大方面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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