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来源:海南日报 2019-08-09 10:07:37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相应的,我省于2008年制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适用税额的确定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问:确定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的确定既要体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也要贯彻落实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负部署的总体精神,同时要有利于海南自贸区、自贸港的建设。综合以上考虑,我省按照税制平移和总体税负水平略降的思路确定各市县适用税额。

问:具体适用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以各市县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根据《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和我省各市县目前人均耕地面积情况,我省确定了三档税额标准,即: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每平方米28元,包括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每平方米24元,包括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临高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每平方米20元,包括澄迈县、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税额平均水平较现行水平略有降低,同时,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海南省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0元/平方米的要求。随着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适时提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问:海口市和三亚市适用税额为何是35元/平方米?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考虑到我省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状况在全国范围内处于中位偏后,应予以重视和控制。因此,对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海口市和三亚市,耕地占用税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28元/平方米)上提高百分之二十五。

问: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如何计算税额?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对此,我省明确,对占用以上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降低百分之二十执行。主要考虑是:与耕地相比,上述土地往往地处偏远,土地质量较差,从事非农业建设有更多客观限制,开发利用成本也更大,因此,按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给予了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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