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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开年以来,建筑企业积极推进重大工程建设,一批批重点项目建设正酣,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一条条道路宽阔畅通……建筑业的复苏和转型升级,正在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着重要力量。
10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20%、30%。
9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发布《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向在沙县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三明籍沙县小吃经营业主(凭有效期内营业执照认定)和在沙县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购房者发放购房补贴。
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发布《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提高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赔偿保障机制,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月25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有效期一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拟对《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柳建规〔2019〕5号)进行修订。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月3日,长沙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长沙市住建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沙将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采取“全额全程、流向流量、监测监管”方式,强化“政府监控、银行监管”模式,要求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等购房款,全部通过监测专户存入监管账户,对资金流向进行全程监测,对项目工程建设款实施重点监管,保证资金“留在项目、留在当地”,优先用于项目建设,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8月2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发布《新安县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
6月8日,据“河南发布”消息,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共涉及十个方面155项具体措施。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印发《关于加大对房地产业资金支持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5月20日报道,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发布《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及购房补贴等18条。
4月30日,广东省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信贷、公积金、预售资金、土地出让、住房限购等六个方面提出政策优化举措,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需求。
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下称“新规”)于日前出台。新规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在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下称“新规”)于日前出台。新规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在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2月14日,澎湃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2022年1月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正式文件。
2月11日,据央广网消息,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2月11日,据央广网消息,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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