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赋予宅基地财产性权利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意见明确。
“依法,就是要按照物权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来操作;自愿,就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涉及成员权利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有偿,就是要合理、公平地对农民进行补偿,不能损害农民的财产权利。”刘俊海向记者解释。
在车裕斌看来,要想让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就必须要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好农民作为集体成员时享受的权利。
“对于农民而言,宅基地具有保障性、安居性的功能,是一种住房保障功能。这一点,在各地的改革中必须予以保障,让农民居者有其屋。与此同时,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多数情况下,农民拥有宅基地,通常都会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等多种权利。”车裕斌认为,如何处理好宅基地的住房保障功能、集体组织成员权利,是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刘俊海认为,从近期出台的顶层规划不难看出,宅基地制度改革推进已到了关键时刻。
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落实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而随着这些顶层规划的出台,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得以落实。”刘俊海说。
法律和制度障碍亟待破除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宜城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效果不显著,主要原因村集体财力薄弱、群众对补偿愿望较高、退出宅基地流转空间太窄、无指导性的政策作支撑、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保障体系等。
在刘俊海看来,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诸多问题中,法律和制度障碍最为突出。
为了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适时完善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刘俊海认为,针对我国宅基地退出机制存在着权属不明确、补偿标准不合理、政策配套不完善、指标回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做好政策之间的衔接与组合的同时,还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此进行明确。
刘俊海建议,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出台农村宅基地法,对宅基地在取得条件、取得标准、权利主体等方面进行明确,从而彻底理顺农村宅基地之间的各种关系,给农民吃下一颗定心丸。
“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最终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将改革的成果最终予以固定,才能真正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刘俊海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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