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低保人员住公租房只需承担一成租金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03-09 08:04:00

廉租保障对象

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

根据《实施办法》,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文件)。

保障实施情况

连续5年对低保人员“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据统计,目前深圳正在发放廉租货币补贴1379户,配租廉租房300套。深圳自2007年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已累计发放廉租货币补贴约7300万元,补贴3431户,配租廉租房493套,已连续5年实现了对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人员,下同)“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深圳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实施办法》),前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后,深圳市将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根据《实施办法》,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原货币补贴标准过时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12年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深圳房价快速上涨,上述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应予提高,且需建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记者查阅得知,在2012年制定的标准中,罗湖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为467元/月·人;盐田区为338元/月·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为248元/月·人;每户家庭住房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后,深圳市将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部分,以南京模式为蓝本,即执行统一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时对廉租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针对公租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只须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规定,针对低保家庭出租的公租房,按照市场租金的10%以下收取租金,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市场租金的50%。由此,《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另外,《实施办法》明确,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廉租保障者待遇不降负担未增

作为深圳市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保障着眼于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实施办法》规定,无论是配租公租房,同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还是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都应严格执行配租面积及货币补贴相关标准,杜绝过度保障。

通过对比,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给廉租保障对象带来一些变化。一方面,由承租原廉租房变为承租公租房,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居住环境改善。另一方面,是实际承担的租金基本持平,除租住人数少、承租住房为中等或以上户型面积(50㎡或65㎡),其实际承担的租金将略有上涨之外,其余情况下,其实际承担的租金比原廉租房租金低。总体来说,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三种保障方式只能选一个

为便利廉租保障对象,赋予其选择保障方式的自由,同时避免重复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同一个时间,承租原廉租房(仅限于廉租房租赁合同未到期或到期申请续签情形)、享受市场房租金补贴、承租公租房(同时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三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享受。此外,承租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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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低保人员住公租房只需承担一成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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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和廉租房拟并轨运行,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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