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为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确定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所谓共有产权房,是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居民的购买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了,也可以从政府手中将房屋产权“赎回”,使其变成居民所有权房。
应当说,探索建立共有产权房机制,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确实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共有产权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操作难度很大。
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哪些群体可以享受共有产权房。要知道,凡是纳入到共有产权房范畴的住房,一般情况下,都注入了许多政府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是政府“贴”了钱的,是为少数买不起房的居民提供的社会福利。那么,享受者的身份确认就非常重要。
虽然从表面看,地方都有中低收入的标准,也都建立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资料库。但是,这些资料到底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其公平性、准确性如何,可能没有一个地方能够说得清楚。同时,资料库建立以后有没有进行过调整,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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