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1-01-13 18:36:00

中国网地产讯 1月13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导则》指出,租赁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主要依据市场需求确定。原则上,住宅型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租赁住房原则上适用1~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其中租赁住房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改建的公寓型租赁住房地下室可以保留原有建筑设置的居住房间,但必须满足面积以及室内环境要求,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附设卫生间的管理室或总服务台,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应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当与其它功能空间结合设置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并考虑空间使用的多样性。

宿舍型租赁住房及公寓型租赁住房应在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智能快件箱,设计居住规模不足100人时,可仅设置快递揽收处。套内无卫生间的租赁住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公共卫生间、盥洗室不应布置在居室的上方,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核定人数确定,不应少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应规定。

租赁住房设置公共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公共厨房应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宜配置公共洗衣房,也可在公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公共洗衣房面积应按服务范围、设备能力以及管理要求确定。

宿舍型租赁住房及公寓型租赁住房宜配置公共活动室(空间),人均使用面积宜为0.30平方米,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租赁住房应设置垃圾收集间(点),垃圾收集间(点)宜设置在入口处附近。

租赁住房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型租赁住房:新建4层及4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时应设置电梯;改建情况下应根据租住核定人数复核设计电梯数量,但不得低于1台/90户标准。当电梯数量不足时,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竖向交通便利条件,并最大限度降低对原有建筑竖向交通影响。

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新建6层及6层以上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15米时,宜设置电梯;高度大于18米时,应设置电梯;改建情况下应根据租住核定人数复核设计电梯数量,不低于1台/400人。当高度18米以下建筑设置电梯确有困难时,在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竖向交通便利条件前提下可不设置电梯。

以下为全文:

中央经济会议指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精神,规范和指导本市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租赁住房品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划定了适用范围。《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设计、单体设计、室内环境、室内装修、应用技术共六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导则,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DB11/T 1365。

《导则》明确了租赁住房定义及建筑类型。《导则》所指租赁住房是指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分为住宅型租赁住房、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三种建筑类型。其中住宅型租赁住房是指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宿舍型租赁住房是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业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公寓型租赁住房是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导则》按需设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导则》参考《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和现行政策性文件,结合租赁住房分类、周边地区设施实际和不同租住人群需求,并兼顾全生命周期内的适应性,明确了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导则》明确了各类租赁住房适用标准规范的原则和执行标准。《导则》按租赁住房类型对应明确了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节能及通用设计应执行的标准规范,还特别针对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两类建筑因实际需求混合建设时的防火和疏散提出了具体要求

《导则》规范公共区域和辅助用房,践行“小居大家”理念。租赁住房公共区域和辅助用房是实现租赁住房功能,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内容。《导则》遵循集约共享、经济有效、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的公共区域及辅助用房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管理室、会客厅(空间)、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公共活动室(空间)、智能快件箱等。

《导则》强化科技赋能。《导则》积极响应国家和我市智慧城市发展的要求,除实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外,大力推进智能化应用,鼓励配置以服务支持、安全防范与运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系统,提倡同步建设智能基础设施,丰富人文环境智慧应用,打造智慧社区。

为进一步提升《导则》的适用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至1月2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zfbzpsc@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障房标准与评审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98599

4.传真:010-5559754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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