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来源:天津日报 2020-02-25 13:55:33

本报讯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我市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创新,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部署,坚持创新引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科技评价在科技活动中的“指挥棒”作用,树立创新活动的发展贡献导向和产业应用导向,推动创新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产业发展实际效益,推动科研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市场化运作,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创新规律的分类评价体系,形成科技资源配置更优、创新创业干劲更足、科技创新和供给能力更强、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的新格局。

二、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改进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紧密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市级科研项目指南,明确优先支持重点和方向,在广泛调研、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建立项目指南论证、评估机制,逐步推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项目指南实行定期发布制度。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突出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企业开展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应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

(二)完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根据科研项目定位和目标,科学设置项目数量和体量,减少不同类型项目的交叉重复,注重项目、人才和科技创新基地有机结合,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不同类型项目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争类项目,应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研发投入、创新战略、资金筹措等提出明确要求。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项目。对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发展中特别紧迫、特别重大的科研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绿色通道”等方式给予立项支持。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网信领域军民深度融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军地一体论证和实施。

(三)健全项目评审规则。细化完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活动相关主体责任、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等要求,并在评审前向社会公布。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审方法和评价标准,同一轮次应保证一致。完善录音录像、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评审程序,实现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项目申报人可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健全立项公示期间核查制度,对异议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科研业绩、经历、诚信和项目评审等方面情况开展调查。市级科研项目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组能力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遴选制度。面向国内外建立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科技专家库,科学设置专家分类和入库标准,细化行业领域和研究方向,拓宽产业界专家入库渠道,基于大数据建立专家“画像”机制。压实专家所在单位在推荐和管理等方面责任,加强推荐单位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学术自律,健全专家信息定期更新、动态调整、诚信记录、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对公示有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调查。在充分考虑专家知识结构和科研背景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申报人提出的回避情况,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德才兼备的专家参与评审。完善对专家的评价机制,相关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推行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进行会议评审的,原则上评审前应公布专家名单;进行通讯评审的,评审结束前应对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后公布专家名单。

(五)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根据不同项目的评审要求,完善和优化项目评审组织方式,合理确定专家评审工作量。会议评审前应给专家提供充足的时间熟悉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需要答辩的应明确汇报和质询时间,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亲自汇报答辩,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进一步推行专家线上评价,逐步简化评审流程,合并技术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评估。

(六)严格项目成果评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审核。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成果每年抽查核实。推行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验收,进一步优化验收程序。有明确应用和成果转化要求的项目,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网络安全等领域项目,验收时须重点对应用和转化情况进行评估。

(七)强化项目绩效评估。市级科研项目应按类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目标完成、条件保障、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果影响,特别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等。对绩效显著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持续实施;对没有明显绩效的,应及时调整。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评价,逐步建立评估机构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八)落实天津市科技奖励改革方案。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优化提名程序。提名者承担材料把关、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实行定标定额评审制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相应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对参评项目评审结果及其提名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实施人才项目(计划)。科学布局我市各类人才专项,进一步规范发布政策、查询、预审、评价、公示、报批、公布结果等程序。完善全市科技和人才专项在线经办系统,改进申报查重处理机制,预防违规行为,已承担或入选类似人才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促进更多人才获得支持。

(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标准。突出政治、业务能力、业绩导向,区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管理、成果转化等岗位特点,分类设置人才专项评价标准。探索建立统一的京津冀人才评价标准,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开辟国防科技涉密领域人才评价特殊通道。加强对引进海外人才的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核实,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等同为科研水平。建立创新团队评价指标,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探索建立以同行评议为基础的评价标准,实行国际化咨询评议。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加大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科研人员业绩贡献宣传力度,鼓励创新团队团结协作、集智攻关。坚持正确价值导向,避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的倾向,推动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拓展人才双向流动渠道,建立高层次人才高校兼职机制,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培养补偿机制。

(四)建立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精简整合、优化布局评审事项。大力培育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责和事项。坚持以用为本、评用结合,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自主开展人才评聘、职称评审、贡献奖励等。选择部分临床医学研究单位试点开展临床医生科研评价改革。

(五)加大对优秀人才的支持力度。推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机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加大力度支持引进的国内外高端人才科研立项、团队建设及研修培训等。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拓展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推动实施章程管理。市属科研事业单位要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制定要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规范、引领和促进单位创新发展。

(二)落实法人自主权。市属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尊重科研活动规律。理顺科研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关系,落实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自主权,加强成果转化、离岗创业等政策激励,坚持权责一致,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管理运行。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切实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绩效评价与运用制度。根据市属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聚焦职责定位、条件建设、管理制度、产出效益等方面,以5年为周期,逐步建立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在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财政拨款、市级科研项目承担、市级科技人才评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布局等方面逐步建立激励衔接机制,探索京津冀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共享机制。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审核及内部分配等工作中,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基地评价考核体系。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管理机制等特点,确定评价方式和考核标准。评价考核要突出人才培养、成果产出、运行保障。建立与评价考核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实现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监督评估和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将监督和评估工作嵌入“三评”活动全过程,通过事前推行诚信承诺、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事后强化绩效评估,确保“三评”活动高效开展。监督抽查和绩效评估结果应作为对相关主体动态调整和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定期公布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三评”工作中不予认可。

(二)加快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完善调查、公示、惩戒等制度。建立天津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市级科研项目等。逐步推进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国家相关平台系统、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分阶段分权限实现诚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在单位章程中明确科研诚信要求。加强面向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等的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导师对学生的科研诚信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对科研成果的署名、真实性、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六、加强组织实施,确保

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天津市科技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三评”工作布局,精减“三评”项目数量,提高“三评”项目质量,加强集中宣传解读与培训。各类评价主体要担当作为,规范管理,加强配合和沟通。建立政策落实跟踪机制,加强督促督办。对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选取部分条件成熟的单位开展试点示范。鼓励试点示范单位大胆探索,对因地制宜的改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力求构建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的评价体系,释放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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