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出台 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等 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来源:西安晚报 2020-01-10 14:24:07

本报讯 (记者 康乔娜) 日前,《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出台,我市将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规定》明确,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含西咸新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须取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核发的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渭河生态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近期规划改造,拟建用地已列入征用范围的;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占压城乡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黑线控制范围的。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则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建筑高度同时需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9米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

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市场监管、公安、卫健、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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