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规划3000户以上的住宅区 应建设幼儿园小学

来源:西安晚报 2019-11-27 14:44:31

本报讯 (记者 任娜) 11月26日上午,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实施的《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重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用地保障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城镇新建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规范,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活动中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入学(园)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城乡人口发展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开设特教班。

《办法》明确,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办法》还明确,每个乡镇原则上应当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一所公办中心小学和一所公办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小学或者教学点,独立建园或者设立分园;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村应保留或者设置教学点。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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