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布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19-09-03 15:06:50

据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印发《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利用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并由其自主经营管理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

以下为全文: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税务局 广西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市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搭建平台、培育主体和重点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全面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到2020年年底,基本形成以国有资本为引领,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服务管理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基本建成以互联网信息体系为基础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基本实现房源清晰、调控灵活、服务便捷、监管及时的住房租赁全程信息化服务目标,基本达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建立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作为召集人,成员由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大数据发展局、税务局、司法局、医保局、打传办、金融办、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供电局、南宁城投集团、南宁威宁集团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组成,研究解决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市场培育发展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准确分析预测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需求,做好房屋租赁需求、供给关系摸底调查。掌握租房群体的数量、年龄结构、职业收入、就业状况等基础信息以及各类可供出租房屋的规模、结构、区域分布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比例、套型面积、设施条件、交付时间和产权移交方式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合同中,保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支持在棚改、拆迁安置房小区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2019年年底前推出住房租赁用地试点,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探索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租赁住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试行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等内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在符合城乡规划,且满足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的前提下,按调整规划条件的相关程序完善手续后,允许将闲置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完成相关规定程序后调整为居住用地,但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房屋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改建后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2平方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五)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

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个人出租住房应依法主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鼓励个人委托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住房改造必须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开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探索“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并由其自主经营管理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支持“城中村”的村民或村集体将依法建设并符合租赁房屋基本要求的住房进行租赁经营,鼓励出租人改善出租住房的条件,提高出租住房品质。城区、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对出租住房进行建筑、消防、水电等安全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牵头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七)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南宁城投集团、南宁威宁集团作为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示范企业创建单位,通过建设、改建、配建、划转、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取得房源并负责房源的租赁运营和管理,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将一定比例的竞配产权移交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或作为国有租赁房源投入市场,充分发挥其市场调控作用。(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南宁城投集团、南宁威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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