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建不提供水电气热等服务

来源:北京晨报 2018-11-22 14:58:17

原标题:对违建不提供水电气热等服务

“城乡规划条例”修订  盖违建受罚将影响信用信息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次审议。修订草案提出,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

此次条例的修订,重点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本市营商环境改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修订草案共7章85条,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专家认为,修订草案中提出的管理措施基本可行,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建设的管控力度,完善违法建设查处手段,提高违法成本。

关键词·违建

街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建

修订草案提出,本市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修订草案明确街道、乡镇的巡查、制止以及组织查处和具体查处责任。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统筹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自治作用。规定,村委会、居委会通过村规民约规定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探索对违法建设适用公益诉讼的内容。明确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务

修订草案中提出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规定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相关证照。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

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前述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违规提供服务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修订草案针对有关机构违规查封违建的情况作了相应限制性措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碍对违建的查处。

对违建当事人拟实施信用惩戒

修订草案还提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执法机关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违法建设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可以对当事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当事人阻挠执法情节严重可拘留10天

修订草案提出,对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可认定为妨碍公务行为进行处罚。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拒绝、妨碍或者阻挠执法机关进入现场;闯入、强行进入或者破坏已查封的现场;以其他方式或者手段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任何个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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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次审议。修订草案提出,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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