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宅基地不能有“非分之想”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8-10-09 08:16:49

原标题:对农村宅基地不能有“非分之想”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项独特制度安排,既是农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也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体现。宅基地改革绝不是向社会公众开放、让城里人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搞大规模非农开发或商品房建设。

近一段时间,关于放活农村土地市场的讨论很热。有观点提出,农村土地市场再放开些,也乱不起来。有些人对宅基地的期望是,取消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到农村去买房置地;对农村土地管理的期望是,破除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笔者认为,要警惕对农地的不当期望,即使放开也要有底线,不能对农村宅基地有“非分之想”。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项独特制度安排,既是农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也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体现。宅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成员从本集体组织中无偿获得,在其上所建的农民住房属于保障性质,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由于历史形成的特殊性及其所承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决定了其复杂性和敏感度,对其改革需慎之又慎。

当前,之所以实行宅基地制度改革,主要是因为农村呈现人(户籍人口)增、地减趋势,使得原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难以为继,出现了大量农房常年闲置与部分“农二代”宅基地取得困难并存的矛盾。试点的目的,是要探索出既能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又能最大限度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的制度。宅基地改革绝不是向社会公众开放、让城里人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搞大规模非农开发或商品房建设。

守住底线才能稳步向前。农村土地上有两个权利是只有农民才能拥有的:一个是耕地的承包权,另一个是宅基地的申请权。新时期,农村改革的主线依然是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无论怎么改,农地改革都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基于此,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同时也明确了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要严格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无论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央均强调要审慎推进。自2014年起,包括以上两项改革的“三块地”改革在33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上述试点地区均明确现阶段宅基地流转只能内部流转。因试点涉及突破现有法律,上述地区已经全国人大授权暂停实施有关法律条款。但是,在中央批准的试点地区之外,有些地方以“改革”的名义突破了现行法律——建售“小产权房”、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宅基地、未经规划许可“以租代征”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等。应当说,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不是改革鼓励或允许的方向。

(责任编辑:)
即时资讯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国际商务园B12C座五层
邮       编:100015
联系电话:010-59756138/6139
电子邮箱:dichan@dichanchina.com
网站无障碍
对农村宅基地不能有“非分之想”
来源:中国经济网2018-10-09 08:16:49
宅基地改革绝不是向社会公众开放、让城里人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搞大规模非农开发或商品房建设
长按保存图片

中国网地产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dichan@dichanchina.com 电话:010-59756138/6139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14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 权责申明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4号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