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燕赵晚报 2018-09-06 08:18:29

原标题: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有了管理办法

昨日记者获悉,石家庄市政府网站发布了《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对石家庄市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井陉矿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和正定县的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包括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进行了规范。

土地二级市场推出“一站式”办理服务

《办法》规定,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负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二级市场中,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交易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市住建部门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应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有形市场,设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的归集、发布、数据管理、数据交互、资金监管等服务,按有关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事项。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模式,设置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联合服务窗口,实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更规范

《办法》明确,各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土地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暂不纳入转让管理。

土地转让应当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转让后,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交易、委托交易的方式。

《办法》明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司法处置和为实现抵押权人处置土地和房屋等抵押财产的,这两类土地转让情形应纳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满足六类条件的,可以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具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符合城乡规划,除规划为城市绿地、广场及道路用地外;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且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改变后土地用途应在工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用地等范围之内,但不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原划拨土地转让后用途不改变的(不含划拨住宅用地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转让,应提供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颁发划拨用地决定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方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市房产管理机构应当与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建立网络互通系统,将全部预售合同的备案信息实时推送至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达到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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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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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负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二级市场中,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交易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市住建部门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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