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条严规打击婚姻登记失信

来源:广州日报 2018-04-04 09:08:18

原标题:14条严规打击婚姻登记失信


为了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根据这些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备忘录规定,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备忘录明确,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签署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


如何定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14条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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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不再可以为所欲为


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确实,上述新政策并没有针对这类“假离婚”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代表“假离婚”就可以为所欲为。随着为买房办理“假离婚”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应出台措施,进行监管。


去年北京“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一些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办法也出现了。对此,有关部委出台“认房又认贷”政策,堵住了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途径。一周之后的3月24日,央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即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堵住“假离婚”的口子,还有一些“技术手段”。比如某家股份制银行甚至将侧面对离婚家庭进行诸如水、电、煤、电话、宽带等出账信息的调查。该行人士表示:


“事实离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账单情况有可能会发生异动,账单户主也有可能换人。”


此外银行还可能会从申请人住所的小区物业、居委、邻居那里进行侧面求证,判断“离婚”的夫妇是否还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等。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2017年,44岁的李某因孩子上学问题与妻子王某商议假离婚,把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以便购买学区房。但在买房后,王某拒绝复婚。李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开庭,李某撤诉,但王某认为对方隐匿了巨额财产,提起反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胡新华说道,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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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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