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摇号买房细则出台:16日起购房须网站实名登记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7-12-18 09:31:55

(原标题:成都摇号买房细则出台:购房登记须上统一网站实名登记)


今年年11月16日,成都买房进入了“公证摇号”时代,但购房人如何参与购房登记?公证摇号具体流程是什么?这些细节有待进一步完善。


今日,记者获悉,为确保公证摇号买房全面准确落实,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特制定了两份摇号买房细则文件,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及购房人了解和熟悉公证摇号的流程。这些细则将从从12月16日起正式施行。


为规范购房登记行为,保障购房登记的公开、公平、有序,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相关规定,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制定了一份《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下简称《指引一》)。


成都市范围内按规定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购商品住房的适用《指引一》,它特别强调,购房登记阶段应公开接受实名购房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记者梳理了五大看点,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房登记须上统一网站实名登记等,同时明令要求不得设置“全款支付、捆绑销售”等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看点一:


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需求


《指引一》表示,为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解决居住的现实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按此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选购的套数。不过,只需确定该批次房源套数,无需确定具体房号。


不过,《指引一》也强调,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不在此列。登记购买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少于上述房源数量的,剩余房源纳入总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销售。


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改造范围为区域认定标准,根据“拆一购一”原则,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支持其优先摇号、优先选房:(一)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二)补偿协议生效后,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看点二:


购房登记须上统一网站实名登记


据介绍,购房登记将采用“网上实名登记”与“现场购房资格核验”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核验分批次分时段进行。登记购房人须首先登录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网址(http://www.cdfangxie.com/


),按要求在购房登记平台上填报信息,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自动生成登记号,并及时共享给登记购房人意向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少于3天的网上登记时间。这里还强调了几个原则:必须如实填报信息。若经查实,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涉及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业协会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登记购房人未在网上实名登记但要求现场登记或核验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


涉及共同购买的,登记购房人须按购房登记平台提示,完善登记购房人信息,共用一个购房登记号,凭此号共同参与公证摇号、选房、签约,中途不得变更或增减共有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前,已成功提交信息的登记购房人若需对自己的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或完善,可按照购房登记平台提示的方式予以修改或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后,购房登记平台将对已成功提交信息的登记购房人信息进行锁定,登记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无法对已提交信息进行修改或完善。


看点三:


不得要求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的时间内,依网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购房资格材料进行核验。包括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登记购房人资信证明,包括按揭方式付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核验之日前1个月内的家庭成员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


《指引一》特别强调,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不得要求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


登记购房人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应核验登记购房人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系统自助终端机打印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货币补偿)。


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应核验:登记购房人的户籍证明或登记购房人社保缴纳明细、稳定就业证明(加盖就业单位公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紧缺人才),不受限购区域户籍、社保缴纳限制,可核验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区政府(或管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或人才绿卡。


看点四:


不得设置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对购房登记结果、购房资格复核等,《指引一》要求做好保存并予以证据保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还应将复核结果告知登记购房人。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为确保购房登记现场资格核验工作顺利进行,针对全款支付、捆绑销售等现象,《指引一》再次重申购房登记时不得设置这类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如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工;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职工;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采用全款支付;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要及时、准确、全面的为符合登记条件的意向购房人办理现场登记,妥善保管登记购房人提交的资料。


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本批次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和普通购房人的房源数量,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名册前,应确保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中同一登记购房人信息的一致,不得变更或增减登记购房人信息。购房资格核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


看点五:


登记通过却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将一年禁入


《指引一》强调购房人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而登记通过后,还是要尽量去参加选房,不能一再弃选。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将对登记购房人在相关网站曝光。如果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有前述行为之一的,行业协会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一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此前流行的要求登记购房人到指定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的现象,也是被明令禁止的。指引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或协助登记购房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格材料;要求登记购房人到指定的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要求登记购房人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意向购房人不予登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不稳定的等,否则行业协会予以公开曝光并提交房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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