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广州7月25日电(记者 李明 通讯员 岳瑞轩)7月25日, 记者从广东省税务局获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5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之日起,广东省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据此,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龙岗区、宝安区、坪山区、龙华区、光明区适用税额均为50元/平方米。
此次适用税额的确定根据我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对此,《决定》明确,本省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广东省共有5种适用税额,分别为15、25、30、40、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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