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中央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文件第一次对房地产长效机制作了官方系统性阐述。按照该报告,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主要借助住房、土地、财税、金融以及不动产登记4类政策性工具。 一年之后,中央政治局4月30日会议就二季度经济稳增长提出的一系列政策建议中,把“要完善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建立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作为重要内容。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要“要完善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建立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是政治局会议中,首次提出“建立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而非以往泛泛而谈的“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事实上“长效机制”这一概念早已提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早在2013年即召开过一场名为“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建议”的课题报告评估会,请来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社科院、清华大学及中房协等多位专家群策群力,但由于难度颇大,最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出台时间。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明年要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举行,会议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大起大落。要在宏观上管住货币,微观信贷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
点评: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有利于解决房地产现存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泡沫,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实现房地产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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