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公办”

来源:辽宁日报 2020-10-14 17:14:54

本报讯  记者丁冬报道  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幼儿园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记者10月13日获悉,沈阳市出台的《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提出了上述内容。

针对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情况,沈阳市规定,今后凡是新规划、新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尽最大限度地“保基本、兜底线、平抑物价”,努力扩大公益、普惠、优质、安全的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接收、管理、使用,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办成公办幼儿园。

在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方面,沈阳市将规划配建起点的居住小区规模,由原来的6000人下调到3000人。规划居住人口在3000人至6000人的区域,配建一所6班型(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幼儿园;600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和百户指标(8.5生/百户)测算生源。另外,居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居住小区,可由不同开发单位合建,也可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建设,土地、建筑和装修等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学位数进行分摊。

选址方面,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没有多层住宅区域的须选址在高层住宅区域南侧首排。出入口、活动场地周边与高层住宅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即高层建筑与配套幼儿园用地边界距离不低于8米),不应设置在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相邻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符合规划半径要求(300米至500米),位置不能过近或过远。

沈阳市还提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成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小区门口和销售现场公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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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幼儿园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记者10月13日获悉,沈阳市出台的《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提出了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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