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36种情形要进“黑名单”

来源:北京日报 2019-07-15 08:27:13

日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明确了36种情形要进“黑名单”。

《办法》列举了36种情形,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包括:因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负责部门查处,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在负责部门立案查处、事故调查、食品抽检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立即组织抢救、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食品经营者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等情形。

《办法》也制定了配套惩戒措施,如一旦进入“黑名单”,就要被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办法》还提出,负责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还可以把相关信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办法》还对移出程序,异议、撤销、复议、诉讼程序,信用修复等做出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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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36种情形要进“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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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明确了36种情形要进“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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