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城市更新若干措施 城中村改造摒弃大拆大建

来源:广州日报 2019-06-13 15:17:06

深圳今后的城市更新不再是“大拆大建”,而是“保护城市记忆”及“微改造”。

今后,深圳的城市更新将不再是“大拆大建”,而是富含“高质量发展”“保护城市记忆”“品质打造”“微改造”等关键词。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推出优化绿色发展、历史建筑保护,推进工业区连片升级改造、城中村“微改造”等措施,城市更新工作思路发生巨变。

鼓励各区选择片区统筹

试点推进整体开发建设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全面铺开,深圳的城市更新工作将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伴随城市更新进入深水期,出现了新的挑战,如更新规划的统筹力度有待增强,更新内涵拓展有待提升等。《若干措施》的出台,针对当前更新工作的实际问题,持续强化政府统筹力度,提出优化调整策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实现从“全面铺开”向“有促有控”、从“改差补缺”向“品质打造”、从“追求速度”向“保质提效”、从“拆建为主”向“多措并举”转变。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当前城市更新市场失灵问题,加强规划计划引领作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本次《若干措施》对城市更新现规划计划体系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规划期至2035年的全市城市更新规划,为全市城市更新政策及规划制定提供更加前瞻性以及综合性的指引。

当前深圳市单个更新单元面积相对较小,腾挪空间有限,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设施无法落实,迫切需要从片区层面开展统筹研究。而片区统筹涉及主体较多,统筹难度大,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具体的困难。因此,《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市区共建,要创新“案例+政策工具箱”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区选择片区统筹试点,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拳的优势,推进片区整体开发建设。在试点项目的推进过程中,总结典型问题及可推广可复制的解决方法,形成“从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

通过容积率转移等方式

鼓励实施主体保护历史建筑

记者发现,《若干措施》的各部分内容都围绕着“高质量”发展主题,特别针对以往城市更新中相对薄弱的绿色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

绿色发展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城市更新与城市“双修”相结合,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活化方面,《若干措施》从两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一是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专项或专题研究,在规划指导下,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类型的不同,分类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和活化工作。二是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容积率转移或奖励等方式,鼓励实施主体承担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利用。

此外,深圳还将以城市更新促进智慧城市建设。通过城市更新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基础设施,运用智慧路灯、智慧井盖、智慧泊车等数字基础设施改造市容市貌,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通信网络和智能多源感知体系,为智慧城市管理提供智慧基础设施和智慧信息支撑。

以“抓大片”为手段

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升级

深圳市工业区存在着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政府掌握产业空间有限、重大项目引进困难等问题,《若干措施》提出以“抓大片”为手段,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升级试点工作,在全市选择现状产业发展滞后、建筑质量较差、开发强度较低、配套设施不足、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公顷的工业区集中片区,作为试点片区由区政府主导编制规划,统筹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二次开发模式,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先行示范样本。

此外,《若干措施》还通过三种模式,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一是通过放宽年限、简化流程,鼓励“工改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特别是“工改M1(普通工业用地)”项目的建筑物建成年限放宽至2009年12月31日前;二是积极鼓励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开展综合整治,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三是支持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产业用地,可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情况下,综合运用加建、改建、扩建等手段提高容积率。

除了鼓励政策外,《若干措施》也强化了产业空间的管理要求:强化“工改工”拆除重建类项目的结构引导;探索建立工业楼宇租赁价格调节与补贴及加强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管理。

城中村改造不大拆大建

采取有机更新、微改造方式

以往深圳的城中村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城中村综合整治推进相对缓慢,实施手段有限,主要是满足基础性的安全及环境保障,难以实现公共空间和生态环境品质提升等改善性需求。今后城中村改造将采取有机更新、微改造的方式,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

《若干措施》提出,城中村可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现状建筑功能改变: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或利用现状建筑改变功能完善社区管理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或在确保实施可行、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空间改造为架空停车场或架空花园、屋顶花园等公共空间。

《若干措施》还对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手段进行了拓展,特别是针对一些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又无法简单通过城中村综合治理、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等手段予以解决的,允许其综合运用局部拆建、扩建、加建等多种方式予以实施。

针对拟进行拆除重建的城中村,《若干措施》提出要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区城市更新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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