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公告: 企业扶贫捐赠准予 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来源:羊城晚报 2019-04-09 15:09:03

为支持脱贫攻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符合规定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该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其中,“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告还规定,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今年3月2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曾解释该项政策出台的背景:随着社会力量扶贫捐赠力度的不断加大,现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一些企业对贫困地区单次扶贫捐赠支出金额较大,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即使结转三年仍然得不到全部扣除,同时企业捐赠货物视同销售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

据了解,国务院3月20日召开的常务会审议通过了两项扶贫捐赠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用于重点贫困地区的扶贫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解决企业所得税前不足扣除的问题;二是对捐赠给重点贫困地区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减轻企业负担。这两项扶贫捐赠专项优惠政策,将有效减轻参与脱贫攻坚战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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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脱贫攻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符合规定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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