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补充协议不能盖章贷款 “霸王合同”成购房者投诉焦点

来源:钱江晚报 2019-01-04 09:07:28

原标题:不签补充协议不能盖章贷款 “霸王合同”成购房者投诉焦点

为减配,房企强迫业主签霸王条款

补充协议里,样板房不作为交房标准;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款。

带装修减配以及因之产生的业主维权,将成为2019年杭州房企最大的隐忧之一。“防患于未然”,一些房企想的不是如何做好品质,而是在合同里动手脚。

最近,12345市长热线收到的投诉中,“霸王合同”成为购房者的投诉焦点——房企要求购房者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外,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其条款大多用于规避带装修减配责任。对购房者而言,倘若签了,则可能任由房企减配;若拒绝签补充协议,则不仅无法顺利贷款,可能连缴纳的定金、首付均无法退回。

补充协议条款里规定

样板房不作为交房标准

购房时,开发商都会与购房者签订由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过,由于该合同作为模板,在条例上主要以框架性的内容为主。因此,不少开发商在该范本合同以外,还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通过一些细节约定购房以及交付后的种种问题。

为了保护购房者,2018年2月发布的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开发商的约束条件更多,尤其是关于带装修的条款。对于铁了心要减配的房企,新版合同就像是紧箍咒。于是,一些房企在补充协议上做文章,变成了“霸王合同”,令购房者叫苦不迭。

刘女士在2018年10月购买了杭州西湖区某楼盘的房源,不过在签合同的时候,她发现补充协议里许多条款有问题。

记者看了刘女士提供的补充协议,其第12条表示,项目样板房是作为空间布局、装饰和家具摆设的参考,不作为交房标准及合同的样品。

可事实上,根据2017年3月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规定,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刘女士认为,样板房里的软装和部分细节不作为交付标准可以理解,但按照该补充协议,整个样板房都成了摆设。“连硬装部分都无参考意义的话,设立样板房的意义在哪里?”刘女士感到困惑。

另外,补充协议里还规定,房屋的屋面、外墙面的广告使用收益权归开发商所有。

而在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明确表示外墙面属于公用建筑面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建筑物外墙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不签补充协议房企不盖章

购房者贷不了款

张先生也曾遭遇过“霸王合同”

与刘女士情况类似,张先生摇中心仪的房源后,到了签合同时,却发现了许多问题。首先,他发现,该楼盘的备案合同中,并无附件,然而到了售楼处,置业顾问拿给他的合同却多了一份附加协议。而其中每一条,几乎都是对主合同进行了详细声明,大部分与主合同相矛盾。

例如在附加协议中有一条写道:“本合同第二章第一条涉及的该商品房屋为全装修住宅的描述属于合同备案系统自动生成,该条款实际不适用,装修标准以双方装修协议约定为准。”

刘女士的合同中类似的条款更夸张,其附加协议中表示:“补充协议为主合同附件,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张先生深感困惑:“签了就跟没签一样,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哪里?”

有业内人士表示,开发商此举是为了规避限价下“减配”的连锁反应,提前解决了交付后业主维权的问题。

而事实上,记者发现,根据2018年2月发布的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中已经对补充协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不得通过要求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和保修标准。”

与刘女士同一个小区的王先生也向记者表示,自己在签合同时同样对补充协议存疑,但置业顾问却称协议无法修改。无法协商之下,王先生就在购房合同的前21页,即通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并拒绝在补充协议上签字。

然而5天后王先生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时,却被告知,因为业主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开发商不肯在购房合同上盖章,因此无法办按揭贷款。王先生顿时陷入了两难之地。“尽管我不懂法律,可也能看出这份补充协议里的许多条款有损购房者的利益。”王先生无奈地说,“首付款已经交了,如果签字,就正好落入开发商的陷阱,不签字,又耗不起,我是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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