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 房贷利息“认贷不认房”

来源:北京晚报 2018-12-24 16:16:08

“首套房的房贷利息到底怎么看?名下唯一的住房就能叫首套房吗?”“赡养老人的扣除,一位老人和两位老人有不同吗?”“明年1月如果没能及时提交信息,当月的专项附加扣除还能补扣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发布后,不少市民都提出了相关疑问。记者了解到,对于首套房的界定是“认贷不认房”,关键看购房当时享受的房贷利率是不是首套房贷利率,而非是否为纳税人此时名下唯一住房。

首套房怎么算?“认贷不认房”

根据规定,对于纳税人购买首套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首套房到底怎么算?这是市民们疑问较多的地方。

记者了解到,不同于楼市调控时“认房不认贷”或者“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在房贷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上,执行的可以说是“认贷不认房”的标准,看的是所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到了首套房贷利率,而不是这套房是居民个人名下的第几套房。

举例来说,北京市民王某在2015年以“卖小买大”的方式置换了一套两居室,并申请了25年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当时“认房不认贷”的政策,由于王某名下只有这套房,因此可被认定为首套房,并享受了首套房贷利率。那么,明年1月起,王某每月享受每月1000元的房贷利息扣除。

换个情况,同样是以公积金贷款方式“卖小买大”改善居住条件的北京市民李某,但其购房时间发生在2017年的楼市“3·17新政”调控之后,按照调控后“认房又认贷”的政策,虽然当时李某名下只有这套房,但依然被认定为二套房,只能享受二套房贷利率。因此,明年1月起,李某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就不能享受房贷利息的扣除。

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房贷利息扣除

“扣税的关键是首套房贷利率,而不是你有几套房。如果居民个人的住房贷款合同(协议)没有写明的话,可以询问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当然,《暂行办法》限定了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因此,当纳税人第一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税后,如果置换一套房,下一套房即便是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享受扣税。

同时,在“谁来扣除”的选择上,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按照规定,可以在婚后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100%扣除,也可以夫妻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财税专家建议,从家庭整体最大幅度减税来说,夫妻双方谁的收入高就由谁来抵扣,这样减税幅度更大。

对于家有老人的职工居民来说,明年也可以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有市民提出疑问,家里有一位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可扣2000元,那要是父母都超过了60岁,是不是可以扣4000元?记者了解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按照被赡养人的人数累加计算,无论是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岁还是两位都年满60岁,每月均只可扣除2000元。

同时,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月未报送怎么办?

“明年1月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就开始,我要是来不及报送信息怎么办?或者像我们这种上发薪的单位,来不及处理怎么办?”记者注意到,也有市民对于报送信息提出了疑问。

昨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举例说明,职工陈某有一位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2019年1月,陈某没有向单位报送女儿的相关信息,直到3月份才首次报送,那么,陈某的子女教育附加可以怎么扣?两种方式,一是3月发薪时补充扣除,一次性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即1000元/月×3);一种是3月发薪时只扣除当月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1000元,1月和2月的2000元在2020年陈某申请办理汇算清缴时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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