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盗用多年 女子申请公租房被驳起诉维权获赔

来源:新京报 2018-11-12 11:08:05

张女士申请公租房时被驳才发现,自己的名字被他人盗用于虚假报税多年。新京报记者今日(12日)上午从密云法院获悉,经张女士起诉,法院认定了某苗木公司侵权,判其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机会损失6万元并登报道歉。

“被发薪”52万 女子错失公租房

张女士说,她2012年12月17日至今在某矿业公司工作。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被告某苗木公司盗用她的姓名,虚假向税务部门报税,后于2017年6月原告办理申请公租房手续时被驳时才发现。此间,被告以张女士姓名虚假发放工资15次,共计525 000元。

张女士说,被告的报税行为,导致她无法取得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年收入超过10万元),失去了最有利的申请机会。因为这一时间段,原告单位放假及本人休产假,工资收入较低。今后工资有可能提高,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但由此丧失申请机会,还丧失公租房的其他福利机会,如子女继承公租房的权利。遂起诉索赔。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致原告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苗木公司辩称,该公司是做苗木的,招用的都是临时工,其中一人就拿了原告的身份证,公司没认真核查,仅有过失。其次认为原告工资收入不是拿不下公租房的原因。被告只同意口头道歉,“原告损失不大,没有必要登报道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失去一次最佳申请公租房的机会,同时影响原告不能及时入住公租房,多支付租房费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该项损失客观存在,法院结合被告盗用原告姓名的获利情况、本案具体案情及公租房的申请政策予以酌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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