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点名沈阳大连两地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18-06-13 17:11:58

中国网地产讯 日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重点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捂盘惜售或囤积房源等行为均在整治范围内。


另外据文件抬头显示,文件发送至各市住建委,以及沈阳市房产局、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以下为全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严厉打击炒房、囤房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正当利益以及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营造公平竞争、平稳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重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未在销售现场明示“五证”、楼盘销控表等信息;

10.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11.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和有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的。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整治重点:


1.未提供实名服务,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未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4.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9.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10.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

1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涉黑涉恶行为;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和有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的。


(三)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

1.存在逾期交房、捆绑销售、价外加价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房屋建筑质量低劣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的“烂尾”楼盘。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5月16日-6月6日)


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要逐项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并按要求填报企业自查表(详见附件1、3)。自查结束后,企业要向所在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企业自查结果,由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分别汇总后,报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7日-7月31日)


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建立检查项目台账,检查范围包括:

1.2017年以来省长信箱、厅长(市长)信箱、人民网留言、民心网投诉、省住建厅转信访举报件以及各市掌握的其他信访投诉线索中涉及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和中介机构(门店);

2.存在逾期交房、捆绑销售、价外加价、质量低劣等问题的房地产项目以及“烂尾”楼盘等;

3.各市商品房、二手房近三个月交易量排名前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中介机构;

4.各市商品房近三个月成交均价排名前10和成交价同比涨幅排名前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边检查边整改。对涉及物价、工商、金融等部门的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各市请于6月15日前,将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点三)阶段性进展情况报省住建厅;7月31日前,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4)一并报送省住建厅。主要包括:企业自查、重点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制定的整改方案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督查抽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省住建厅将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抽查,对群众反响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涉众面广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对存在责任落实不明确、工作进展缓慢、检查排查不彻底、问题整改不及时等问题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问责。


(四)落实整改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


各地根据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督查阶段指出的问题和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等逐项进行整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整改问题台账,逐一制定化解方案,确定整改时限,确保问题及时整改,矛盾纠纷尽快化解。11月20日前,各地要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住建厅,包括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和突出信访问题解决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整治措施,加强对县(市、区)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介入,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二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办法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并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可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三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商品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服务,建立日常巡查、投诉受理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与国土、税务、价格、金融、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房地产“烂尾”项目较多的地区,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做好“烂尾”楼盘处置工作。


四要积极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良好发展环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宣传媒体,做好正面舆论引导,既要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更要宣传诚实守信的口碑企业,坚决不允许有恶意炒作、歪曲主旨的行为出现,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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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次整治行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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